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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废弃的网站要注销?

发布时间:2024-09-20 09:59 分享到:

随着网络的发展

许多单位和个人都开设了网站

后因为各种原因

一些网站已经废弃使用

很多人认为

自己开设的网站如果网站域名到期

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

这个网站就自动和自己没关系了

真的是这样吗?

01

网站到期后没有注销

竟被“劫持”为赌博网站

2024年7月,梧州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公司企业简介页面中的网站链接域名,被不法分子“冒用”为非法博彩网站。

经调查发现,此域名已于2024年4月停用,该下属公司未及时上报至集团官网主管部门修改清除链接信息,出现域名被冒用的情况,后公司进行自查自纠并及时更正,减少该过期域名带来的社会面不良影响。

很多人都知道建立网站需要备案,但网站域名到期或网站终止运行时,也必须及时进行注销备案,否则,该域名如果后续出现相关问题,当事人仍要承担相关责任。

02

网站停止运行要及时

注销备案以免被非法利用

网站备案就是一个明确网站责任的机制,用以保障网络时代有序发展。如果域名或服务器费用到期,或网站决定终止运行,而没有及时进行相关注销备案手续,网站的备案信息也不会自动消除。

其他人就有可能将该域名抢注并用于他自己的网站,期间出现相关问题,比如被非法利用、被篡改黄赌毒网站、甚至主动做成黄赌毒网站,原网站备案者仍需对网站承担相关主体责任。

因此,如果网站停止运行,网站运营者一定要及时进行ICP注销备案和公安注销备案,以免由于网站未办理相关注销手续而被不法分子非法利用进行违法犯罪,而导致自己承担相关责任。

03

如何办理网站注销备案

如果你也遇到了网站注销备案的问题,那么该如何解决呢?

根据网站备案机制规定,网站停止使用后需进行ICP注销备案,并且需在公安部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进行联网注销备案。

ICP注销备案方法

备案注销需要到备案号当地的通信管理局下载“注销备案申请表”,按“填表须知”中的要求把申请表里的信息填好,将材料邮寄或送到指定地点即可。处理结果申请人可自行登录工信部备案系统“公共查询”可查询。以广西为例:

公安注销备案方法

打开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登录账号后,在网站注销申请板块中提交该域名公安备案号注销申请,审核通过后将注销该域名的公安备案号。

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网址:

https://beian.mps.gov.cn/#/

04

普法时间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以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办网站必须到当地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且在自网络正式联通后的三十日内办理,如果不履行,公安机关会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终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服务终止之日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注销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八条规定,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九条规定,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

(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三)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第七十条规定,发布或者传输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来源:"网信浙江”)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tZi9nzP9h2EgqieDogkKV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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