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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将如何精准整治“按键伤人”?

发布时间:2024-07-25 10:17 分享到:

网络暴力作为互联网的衍生物,因其具有大规模传播性而造成难以估量的伤害性,“键盘侠”手指轻弹就有可能掀起一场巨大的网络风暴。长期以来,因维权成本高、证据收集难、认定标准模糊,网络暴力成为网络治理的痛点和堵点。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简称《规定》)将从8月1日起施行。新规有哪些亮点?如何精准整治“按键伤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陈晨结合实际案例进行了详细解读。

1

用户未实名认证

平台将承担发布者责任

王女士是一名模特,发现在A公司经营的网络平台上有使用自己照片和视频用于丰胸美体的虚假广告。王女士认为这种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和名誉权。于是,她将网络服务提供者A公司诉至法院。随后A公司提交了发布相关广告的账号注册信息和手机号码。A公司认为已经尽到了审核和披露义务,不承担平台责任。

经法庭调查,电信部门出具的协查结果显示该手机号码为案外人批量预开户的手机号,并未实际激活,不具备接打电话、收发短信的功能。鉴于平台方无法提交涉案侵权文章发布者其他真实有效信息,法院认定,平台方未能完成真实的网络用户发布的举证责任,应承担发布者责任,判令其向王女士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新规亮点

法官指出,网络空间的虚拟性淡化了现实生活中的束缚,针对网络匿名机制可能带来的“恶语无代价”,此次《规定》第八条明确:“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信等服务的,应当依法对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用户账号信息管理,为遭受网络暴力信息侵害的相关主体提供账号信息认证协助,防范和制止假冒、仿冒、恶意关联相关主体进行违规注册或者发布信息。”

司法实践中,如果在网络平台上发布的内容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网络平台主张涉案侵权内容为网络用户发布的,应当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网络平台未能完成侵权内容系由其他网络用户发布的举证责任,应自行承担发布者责任。这说明,司法实践督促网络服务提供者积极承担平台监管职责,对利用手机号码间接实名的用户,应加强身份核验。不能以不实信息不属于自己发布为由放任侵权行为的发生,逃避自己的审核和注意义务,其放任行为的后果,即与侵权行为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2

加强传播审核

禁止“网络大V”以谣牟利

王先生系某公众人物,张女士通过其微博账号转载了一篇关于王先生学术造假、个人感情生活等内容的不实文章,当日即登上热搜,引发网络高度关注。王先生认为,张女士的微博账号有486万名粉丝,微博认证为“微博2020十大影响力娱乐大V”“知名娱乐博主”。其未经任何核实发布虚假不实信息造谣、抹黑自己,对自己的声誉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要求法院判令张女士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微博内容的真实性缺乏客观依据,超出合理舆论监督范围。被告张女士以扩散和传播相关内容,引导话题走向、吸引流量为目的,通过“微博大V”账号发布文章,未对文章中带有贬损、诽谤的内容尽到合理核实义务,存在主观过错。涉案微博在短时间内引发网络高度关注,致使原告名誉权受损。被告的涉案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利用网络关注度及影响力传播虚假信息,引流吸粉、以谣牟利的恶意营销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应承担侵权责任。判决被告通过涉案微博账号公开发布道歉信向原告赔礼道歉,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

新规亮点

网络不是虚假、负面信息的“温床”,言论自由有基本的法度,不能突破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底线。发言者影响力越大,身份越特殊,一旦言论失当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越严重。

法官表示,不少“网络大V”具有一定影响力,其发布的言论具有传播速度快、后果不可逆、社会影响大等特点。此次《规定》重拳出击,严厉打击网络暴力。《规定》第十条对炒热度、恶意营销等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暴力事件实施蹭炒热度、推广引流等营销炒作行为,不得通过批量注册或者操纵用户账号等形式组织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同时,《规定》第十三条还设立了网络暴力预警模型,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用户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并对异常账号及时采取真实身份信息动态核验、弹窗提示、违规警示、限制流量等措施;发现相关信息内容浏览、搜索、评论、举报量显著增长等情形的,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五条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片面报道等方式采编发布、转载涉网络暴力新闻信息。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实行先审后发,采编发布、转载涉网络暴力新闻信息不真实或者不公正的,应当立即公开更正,消除影响”。

《规定》明确禁止炒作和恶意营销,“网络大V”在传播信息时,应有更高的审核义务,严格遵守法律,如果没有尽到审核义务,则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平台在发现恶意营销时有审核义务,应实行先审后发,采编发布、转载涉网暴信息不真实的,应当立即公开更正,消除影响。

3

未成年人蹭热点

平台应当及时制止

“要瓜找我”“特别带劲”……在校生张某在朋友圈发布的信息引起了同学高某的注意,在高某的询问下,张某转发了一段貌似同学黄某的“不雅视频”,以及相关笔记、群聊记录等。随后这段视频在同学中间传播开了。

于是,黄某对张某提起了侵权诉讼。张某认为涉案“笔记”是另一名同学发给自己的,自己仅是转给了高某,不构成侵权行为,真正侵权的人是书写“笔记”的人,及最先转发该“笔记”的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向高某转发“不雅视频”和相关笔记等,且其转发的笔记中使用贬损性言论形容黄某。因网络传播的广泛、快捷等特点,张某的行为极易造成传播内容在同学群中扩散。张某的行为构成对黄某名誉权侵权,判决张某向黄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黄某精神害抚慰金。

新规亮点

社交媒体蓬勃发展,相伴而生的是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网络暴力、网络欺凌等问题不断涌现。法官表示,针对网络暴力侵害未成年人的情况,此次《规定》新增了两项规定。

一是明确规定了发现风险的及时回应机制,该条规定“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面临网络暴力信息风险的,应当及时通过显著方式提示用户,告知用户可以采取的防护措施。同时,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网络暴力信息侵害未成年人的,还应当为用户提供网络暴力信息防护指导和保护救助服务,协助启动防护措施,并向网信、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

二是规定了优先处理未成年人暴力信息的投诉举报,“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优先处理涉未成年人网络暴力信息的投诉、举报。发现涉及侵害未成年人用户合法权益的网络暴力信息风险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要求及时采取措施,提供相应保护救助服务,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行使通知删除网络暴力信息权利的功能、渠道,接到相关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的措施,防止信息扩散”。

这些规定不仅体现了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领域融合全面保护和溯源治理的立法理念,最大程度地发现、解决网络安全问题,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更能以此为抓手促推综合治理,做实源头预防,不断提升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实效。

(来源:"网信浙江”)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kEfYhrXs5nC3qelTU-Mvp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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